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五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銀元玖仟叁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甘大空~B法官蕭道隆~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