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均龐
一送達代收人 張景風 住相對人固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頭橋五八三號兼法定代理人乙○○住相對人甲○○住右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費用及程序費用確定為新台幣(下同)拾參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聲請人負擔壹萬參仟參佰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而訴訟,相對人敗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九,本案已經確定,有本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證,因此,聲請人可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連同本次程序費用在內,共計十三萬三千一百六十二元,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十三萬二千七百八十三元,應增加送達郵資費三百七十九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蕭琪男~F0~~T40~附表一:
┌────────┬───────────┬──────────────┐│項目│金額│備註│├────────┼───────────┼──────────────┤│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支付命令送達郵資│二百二十四元││├────────┼───────────┼──────────────┤│第一審裁判費│十三萬二千一百七十四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八十三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十三萬三千一百六十二元(由相對人連擔負擔十分之九,即│││十一萬九千八百四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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