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二00二)仙民初字第五一六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台灣地區人民,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與台灣土地人民乙○○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於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以(二00二)仙民初字第五一六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福建省仙游縣公證處以(二00三)仙證民字第一三七號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二00二)仙民初字第五一六號民事判決書影本、(二00二)仙法民初字第五一六號生效證明書影本及四川省公證處(二00三)仙證民字第一三八號離婚公證書影本、第一三七公證書影本,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二)南核字第0三三0四六號證明影本、第0三三0四五證明影本各一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二00二)仙民初字第五一六號民事判決影本、判決生效證明書影本,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二)南核字第0三三0四六號影本、0三三0四五號影本證明,及福建省仙游縣公證處(二00三)仙證民字第一三八號離婚公證書影本、第一三七號公證書影本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據以判決兩造離婚之(二00二)仙民初字第五一六號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本院認為,原(相對人)、被(聲請人)告婚姻基礎差,雙方結婚登記後,未共同生活,也未能建立夫妻感情,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應予准許。」等情,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相符,足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