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八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十月底某日犯竊盜罪,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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