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二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戊○○
己○○
丙○○
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如附表二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已負擔之訴訟費用總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下同)伍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則依相對人各人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各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黃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肆萬壹仟肆佰柒拾肆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壹仟伍佰陸拾伍元│聲請人原繳納叁壹拾肆││││元郵票五十一份,嗣退││││郵一六九元。│├─────────────┼─────────────┼──────────┤│差旅費│伍佰元││├─────────────┼─────────────┼──────────┤│測量費│捌仟捌佰元││├─────────────┼─────────────┼──────────┤│共計│伍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
附表二┌──────┬───────┬───────────┐│相對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該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甲○│六分之一│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戊○○│二十四分之一│貳仟壹佰捌拾壹元│├──────┼───────┼───────────┤│己○○│二十四分之一│貳仟壹佰捌拾壹元│├──────┼───────┼───────────┤│丙○○│二十四分之一│貳仟壹佰捌拾壹元│├──────┼───────┼───────────┤│丁○○│二十四分之五│壹萬零玖佰零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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