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67號
原 告 許建文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永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