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65號
原 告 蔡永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啓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