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63號
原   告 代號0000000000號(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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