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洪元讚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崔茂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澎湖縣○○市○○里○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