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易字第14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處罰人 潘澤驊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
月26日以105年度重秩字第7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機關即移送機關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
00000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潘澤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4500元確定,惟
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
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云云,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
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並無類似刑
法第85條有關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規定,行為人受罰鍰之處罰
,如已逾三個月尚未執行,法院自不得再為易以拘留之裁定
。(參照民國81年6月1日法律問題座談結論)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重秩字第78號裁定已於105年8月22日確
定,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資料可佐,而該案件之執行
通知書於105年9月10日由被處罰人之同居人 黃月雲 收受,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聲請機關之聲請書所載,該案件之罰
鍰繳納期限為105年9月20日,然聲請機關迄105年12月8日始
向本院聲請易以拘留,亦有聲請書上之收文章可佐,則本件
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即105年8月22日起迄今未執行,顯已逾
三個月,依上開規定應免予執行,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