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憲
郭彬
郭男
郭啟義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
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