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憲
      郭彬
      郭男
       郭啟義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
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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