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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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2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07,005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8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