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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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告 陳威達
黃重偉 被告 李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安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示,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