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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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49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送本件裁定五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事實與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有明文。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著有判例。
二、被告因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於民國97年4月8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交通庭於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裁定移送至民事庭。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原告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8,557元,該請求金額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原告嗣於97年10月21日嗣後擴張應受判決金額至3,545,642元,該擴張2,607,085元部分(計算式:3,545,642元-938,557元),原告擴張起訴部分,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原告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6,8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擴張之訴,本院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應就如後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或說明之:(一)原告主張有就醫交通車資之支出,應提出收據證明之。(二)原告應說明中醫之治療費與本件傷害治療之關係。(三)有關原證3之醫療用品費用,請原告說明用品之項目,而該等用品與本件傷害治療有何關係?(四)原告請求看護費用部分,原告應提出係何人照顧原告之證明,並說明每日看護費2,000元之依據。(五)原告請求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失,依據原證6記載之比率為61.52﹪,為何原告主張61.538﹪?原告應說明之。
中華民國98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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