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丁○○原告戊○○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何美蘭 律師 林麗琦 律師被告庚○○○住台中縣
丙○○住台中縣乙○○住台中縣甲○○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段○○巷○
號19樓己○○住台北市○○區○○里○○○路○段○○○
號12樓辛○○○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路○段○○巷○
號19樓上列原告與被告庚○○○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中原告聲明第1項部分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13,244,391元,聲明第2項美金1,722,472.2元部分,依原告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每1美元兌換32.345元計算為55,713,363元,聲明第3項部分核定為26,600,220元,合計為195,557,9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7,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627,8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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