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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