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7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
7、2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己○○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統一編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3月2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1日
書記官顏督訓附表:
~T40X0L2;┌─────────────────────────────────────────────────┐│98年度消債更松字第377號財產所有人:乙○○│├─┬───────────────────────┬─┬─────┬──────┬────────┤│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中縣│太平市│勤益││432│旱│1158.96│萬分之6││││││││││││││├───┼────┴───┴───┴──────┴─┴─────┴──────┴────────┤││備考││├─┼───┼────┬───┬───┬──────┬─┬─────┬──────┬────────┤│1│臺中縣│太平市│勤益││453│建│367.80│萬分之67││││││││││││││├───┼────┴───┴───┴──────┴─┴─────┴──────┴────────┤││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503│臺中縣太平市勤│住家用│第3樓層:11.42│陽台2.51│全部│││││益段453地號│、鋼筋│合計:11.42│││││││--------------│混凝土││││││││台中縣太平市中│造10層││││││││山路一段245巷1│││││││││號3樓之11│││││││├──┼───────┴───┴───────────┴─────┴────┴─────────┤││備考│共同使用部分建號457面積5941.34平方公尺持分十萬分之127。│└─┴──┴────────────────────────────────────────────┘~T64X4L2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