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6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協商程序審理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程序,並定於民國101年1月30日14時26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