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二號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瑞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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