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世南 送達代收人 陳秀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進旺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高孟焄法官盧彥如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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