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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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清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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