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五號聲請人 陳萬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進旺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進旺、 陳義芳 、 陳世南 及 許明雪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判決,廢棄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台灣高等法院以一○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五三號判決(下稱第五三號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並命相對人連帶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其後,相對人未對於第五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因而確定,則關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五號事件部分,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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