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執行款項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趙粉
趙家陞 趙清榮 趙金忠 趙宏亮 趙林稻 趙蓴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分行間請求給付執行款項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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