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央電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 蔡正元 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七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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