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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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世哲 (即 林世聰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
9,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