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74歲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二一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裁定: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審理時自白犯罪,並表示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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