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