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353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4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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