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5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62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42,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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