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37號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403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1月22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