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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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