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月1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403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1月25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