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九號
原告信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灯信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被告台灣凱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街十之七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張亦中 被告風月堂食品實業有限公司設同右法定代理人 程培里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凱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起訴漏載「股份」二字)及風月堂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均係設在臺北市○○區○○街十之七號一樓,有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庫之查詢資料二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B書記官吳柏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