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八О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敬加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林金星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1A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敬加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舉發受處分人敬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七時三十分許,在八德路四段處,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違規,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經本所函復請檢具使用人身分資料憑辦轉歸責,逾期則處罰汽車所有人,本所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1A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六百元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
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該車B5─5490本公司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向台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當時台中區監理所說往後該車若有刑責及罰單均與本公司無關,但該車B5─5490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於台北市被開罰單卻又要本公司處理本公司不服,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敬加股份有限公司原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因於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七時三十分許,在八德路四段處,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舉發「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違規,並掣開北市交停字第1A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一紙在卷可稽,惟查:原異議人所有B5─5490號自小客車之號牌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逾檢註銷,而該號牌所屬之車輛(引擎號碼:YLN255DL35839)亦經異議人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向台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異議人並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登報催告B5─5490號自小客車之買受人 陳飛龍 辦理過戶手續,足徵該B5─5490號自小客車已非在異議人所能掌控之中,從而,原處分機關自不得再以原登記資料,率予認定受處分人仍為所有人,是受處分人所辯尚非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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