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汪怡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秉宏 、 江烊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915號移送本院),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