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宛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立桓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對於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