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長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艾森豪 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
  費用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4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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