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4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