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42號
原 告 臺灣高雄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文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涸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0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