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邵李靚瑤
訴訟代理人  邵冬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右昌
郵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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