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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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29號
上 訴 人  李錦忠
訴訟代理人  陳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磊楊家榮陳玟瑰 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李燕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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