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23號
原 告 朱怡樺
被 告 綠野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爵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