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
原 告 蔡佩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玟寬 即漪媚學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