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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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補字第43號
原   告  蔡佩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玟寬漪媚學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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