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4號
原 告 陳明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