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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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佔有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九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丁○○○己○○丙○○甲○○兼右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九三號返還無權佔有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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