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О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年籍資料欄內,應補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年籍資料欄內,應補述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號碼,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加以補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中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馬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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