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囑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許佩如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