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
原告甲○○被告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貞雄 訴訟代理人 趙俊賢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