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六四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劉永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