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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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三號
原告丁○○
乙○○甲○○兼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兼複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四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林宗成~B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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